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6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九八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五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九五四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九日送達於上訴人之同居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居住於原審法院所在地,無在途期間可言,至一月十九日為期間末日,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截至翌日即一月二十日已屆滿,乃竟延至一月二十一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錫奎
法官洪清江法官李璋鵬法官吳昆仁法官李彥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