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九○八號
上訴人乙○○
張俯銘 張敏勤 張敏華 甲○○被上訴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八號),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附帶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在第三審程序,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關於駁回其五人依序請求給付新台幣十七萬八千九百零八元、六萬元、六萬元、六萬元、六萬元及各該利息之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附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福安
法官蘇茂秋法官蘇達志法官顏南全法官葉賽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