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6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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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625號聲請人 陳碧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熊珮君盧琬瑄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票號0000000、0000000之本票原本。
二、釋明盧琬瑄應負共同發票人責任之依據。(本票裁定應就發票人請求,狀附之本票影本並未載明盧琬瑄之姓名,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撤回盧琬瑄)
三、請釋明相對人熊珮君之住、居所為何?並提供其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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