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5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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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552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淳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沈瑞桃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名億營造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2年8月27日起至112年8月2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名億營造有限公司於①87年3月30日②87年4月2日③88年4月12日向聲請人借用①3,500,000元②3,500,000元③15,2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97年3月21日②97年4月2日③97年4月12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名億營造有限公司自①97年1月22日②97年3月3日③97年1月1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2,870,000元②3,097,000元③7,930,000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沈瑞桃已於96年10月3日已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淳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2件、借據影本及借款展期約定書影本各3件、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55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縣│永康市○○○段│6647│建│193.00│全部│因分割增加││││││││││地號:6647││││││││││-1地號│├──┼───┼────┼───┼───┼─┼────┼──┼─────┤│002│臺南縣│永康市○○○段│6647-1│建│193.00│全部│分割自:66││││││││││47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