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簡字第93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豐簡字第9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藏匿人犯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211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使犯人隱避而頂替,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被告頂替其胞兄 蕭柏瑜 過失傷害之犯行,依刑法第167條、
第66條之規定,應減輕或免除其刑,其刑之減輕得減至三分
之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164條第2項、第167條、第6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15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月 15 日
書記官洪明霞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64條: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刑法第167條: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
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
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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