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552號債權人心的國度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心的國度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聲請對債務人甲○○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31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4月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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