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因殺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原告 田皓偉
田皓羽 田甜田巧上四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伍聰敏
金美英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譯智 律師被告朱明福
幹28K8518HE68號電線桿對面100公尺山坡上農地附近之工寮(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號殺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孫于淦
法官林雷安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