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仲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仲卿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仲卿因強制性交、傷害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陳仲卿前因強制性交及傷害等2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分別確定在案,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然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文參照),查本件附表編號2之罪之宣告刑雖得易科罰金,惟其餘之罪之宣告刑不得易科罰金,是依上開解釋意旨,附表各罪併合處罰,即不得易科罰金,準此,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江宗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