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613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理人 李炎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華盛螺絲股份有限公司李碧琴黃國恩黃雅慈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附表編號18違約金起算日為「自1101.3.26日起」是否有誤?倘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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