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6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606號債權人高雄市桃源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顏明月 代理人 洪鑀芸 債務人 顏志浩 即 顏保聰 、 顏曾金 之繼承人債務人 顏淑惠 即顏保聰、顏曾金之繼承人債務人 顏淑貞 即顏保聰、顏曾金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第三人顏保聰、顏曾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玖萬玖仟玖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玖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