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26號原告 陳小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建國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書記官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