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6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恩德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恩德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李辛茹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書記官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