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4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4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48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孟純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8年度偵緝字第30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孟純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補充及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3行「於101年3月至103年10月間」應更正為「於101年1月至104年12月間」。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16行「不實統一發票409張」後補充記載「而以此不正方法幫助各該公司逃漏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稅共計650萬6285元,」。
㈢、犯罪事實欄一第17行所載「竟連續開立」前補充記載「於
101年3月至103年10月間」
㈣、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3行「如附表所示」應更正為「如附表一所示」。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貪圖小利,竟同意他人以其名義登記為公司負責人,助長利用人頭公司以遂行虛開發票逃漏稅捐等犯罪之風氣,非但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稅賦制度之公平性、正確性,紊亂稅捐稽徵體制,更影響主管機關利用商業會計憑證稽查之正確性,被告所為應予非難;惟兼衡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參與程度、期間及角色分工、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虛開統一發票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數額、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另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之
1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犯罪所得,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本件被告於偵查時供稱,他說如果收成的話,就是做人頭有賺錢,可以給伊多少錢,一次給付伊報酬新臺幣(下同)5萬元。犯罪所得5萬元之部分,願意繳交等語(見偵緝字第3067號卷第17頁),是被告本案犯罪所得5萬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前段,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何國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昇宏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緝字第3067號被告謝孟純女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桃園市龜山區戶政事務所居新北市○○區○○街○○巷○號3樓(
305房)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孟純明知自己無實際經營公司行號之真意,且可預見以自己名義供他人擔任公司行號之名義負責人,將使他人得利用「人頭公司」從事不法商業行為,因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自稱「 鄭賢學 」成年人所託,竟與之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1年3月前某日,提供其身分證等資料予該人配合辦理公司變更登記負責人手續,而於101年3月起至103年10月間期間內,擔任濬和實業有限公司(於101年2月2日遷址至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於101年10月30日遷址至新北市○○區○○路○○○號,於103年1月7日遷址至新北市○○區○○街○○○號4樓,下稱濬和公司)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代表人及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使該成年人得以持濬和公司銷貨所需開立之統一發票,於101年3月至103年10月間,明知濬和公司與附表二所示公司並無實際進貨之事實,於上揭時間,取得如附表二所示該等公司開立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億3012萬5579元之不實統一發票409張;且明知並未銷貨予附表一所示公司之事實,竟連續開立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共計1億3979萬5257元之不實統一發票389張,交予如
附表一所示公司,供各該公司持以充作進項憑證,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以此不正方法幫助各該公司逃漏如附表所示之營業稅共計698萬9843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謝孟純並因而取得所約定之對價共5萬元。
二、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下稱北區國稅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孟純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同案被告 黃成富 (另移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併案審理)證述屬實,且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7年11月23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7001670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統一發票購票申請書、營業人稅籍異動通報單、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明細表、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設立登記事項表、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進項來源明細表、銷項去路明細表等暨相關資料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按統一發票乃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做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尚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所稱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為特別法明定以幫助犯罪為構成要件之犯罪類型,亦為稅捐稽徵法特別規定,屬於一獨立之犯罪型態,性質上乃係實施犯罪之正犯,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犯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
2879號、72年度台上字第3972號判決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嫌及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罪嫌。被告與該委託其擔任濬和公司名義負責人之成年人「鄭賢學」間,就本案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犯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於101年3月起至103年10月間,任由該成年人開立如附表所示之濬和公司不實統一發票共389張,時間、地點均密切接近,主觀上係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單一犯意,客觀上分別以數個舉動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上應以一行為評價較為妥適,請論以接續犯一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第3款、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係擔任濬和公司登記負責人而幫助如附表一所示等公司逃漏營業稅計698萬9843元,係被告為上開公司實行違法行為,上開公司因而取得之不法所得,本應聲請沒收並予追徵,惟稅捐稽徵法上稅賦科目設立之目的,在於藉由核實課徵,以計算納稅義務人實際負擔租稅之能力,而落實量能負擔及租稅法定之原則,是違反國家課予人民之納稅義務,國家對於違反義務之人,本有追討應納稅額並處以行政罰之權限。從而若再就附表一所示公司上述因被告所為違法行為而取得之所得即逃漏之稅捐諭知沒收,已逾越刑法沒收制度僅為剝奪不法利得之目的,而有過苛之虞,爰依前揭規定,對上開逃漏稅捐所得不再聲請沒收。至被告自承擔任濬和公司名義負責人之報酬即犯罪所得5萬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檢察官何國彬附表一:濬和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編號│銷項去路廠商│開立期間│張數│銷售總額(元)│稅額(元)│├──┼──────┼─────┼──┼───────┼──────┤│1│京彩廣告有限│101年3月│144│52,388,494│2,619,459│││公司│至103年6│││││││月││││├──┼──────┼─────┼──┼───────┼──────┤│2│華全廣告有限│101年3月│133│51,387,414│2,569,403│││公司│至103年8│││││││月││││├──┼──────┼─────┼──┼───────┼──────┤│3│富吉爾國際產│102年1月│25│3,194,800│159,740│││業有限公司│至103年4│││││││月││││├──┼──────┼─────┼──┼───────┼──────┤│4│諧泰科技企業│102年5月│7│2,043,700│102,185│││有限公司│至103年10│││││││月││││├──┼──────┼─────┼──┼───────┼──────┤│5│晶彩廣告企業│101年3月│54│18,768,761│938,451│││社│至103年8│││││││月││││├──┼──────┼─────┼──┼───────┼──────┤│6│宣智科技有限│101年3月│15│7,052,728│352,637│││公司│至101年6│││││││月││││├──┼──────┼─────┼──┼───────┼──────┤│7│晶瑩科技有限│102年9月│10│1,483,200│74,160│││公司│至103年10│││││││月││││├──┼──────┼─────┼──┼───────┼──────┤│8│祿研實業股份│101年5月│1│3,476,160│173,808│││有限公司│至101年6│││││││月││││├──┼──────┼─────┼──┼───────┼──────┤│││合計│389│139,795,257│6,989,843│└──┴──────┴─────┴──┴───────┴──────┘附表二:濬和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
┌──┬──────┬─────┬──┬───────┬──────┐│編號│進項來源廠商│開立期間│張數│銷售總額(元)│稅額(元)│├──┼──────┼─────┼──┼───────┼──────┤│1│翔盈多媒體企│101年7月│3│2,677,470│133,874│││業有限公司│至101年12│││││││月││││├──┼──────┼─────┼──┼───────┼──────┤│2│探索開發有限│101年5月│14│6,159,826│307,991│││公司│至101年6│││││││月││││├──┼──────┼─────┼──┼───────┼──────┤│3│建園事業有限│101年5月│1│544,500│27,225│││公司│至101年6│││││││月││││├──┼──────┼─────┼──┼───────┼──────┤│4│透視全球報導│101年3月│32│8,267,000│413,350│││有限公司│至103年8│││││││月││││├──┼──────┼─────┼──┼───────┼──────┤│5│光強實業有限│101年3月│32│7,335,200│366,760│││公司│至103年10│││││││月││││├──┼──────┼─────┼──┼───────┼──────┤│6│松富國際企業│101年7月│27│9,579,800│478,990│││有限公司│至103年10│││││││月││││├──┼──────┼─────┼──┼───────┼──────┤│7│廣昱實業有限│102年5│6│1,491,000│74,550│││公司│月至103│││││││年10月││││├──┼──────┼─────┼──┼───────┼──────┤│8│科爾資訊有限│103年1│15│4,674,000│233,700│││公司南部辦事│月至103││││││處│年4月│││││││││││├──┼──────┼─────┼──┼───────┼──────┤│9│誼豊企業有限│102年7月│14│4,485,000│224,250│││公司│至103年4│││││││月││││├──┼──────┼─────┼──┼───────┼──────┤│10│昱徉興業有限│101年5月│15│4,418,000│220,900│││公司│至103年10│││││││月││││├──┼──────┼─────┼──┼───────┼──────┤│11│錦順興實業有│102年3月│6│2,130,112│106,506│││限公司│至102年4│││││││月││││├──┼──────┼─────┼──┼───────┼──────┤│12│天淨科技有限│103年3月│6│1,603,200│80,160│││公司│至103年10│││││││月││││├──┼──────┼─────┼──┼───────┼──────┤│13│川島健康運動│102年7月│6│2,293,000│114,650│││器材有限公司│至103年10│││││││月││││├──┼──────┼─────┼──┼───────┼──────┤│14│旭立國際有限│101年6月│8│1,679,550│83,978│││公司│至103年6│││││││月││││├──┼──────┼─────┼──┼───────┼──────┤│15│元井國際有限│102年9月│7│2,038,000│101,900│││公司│至102年10│││││││月││││├──┼──────┼─────┼──┼───────┼──────┤│16│百基有限公司│102年8月│4│892,250│44,613││││至104年12│││││││月│││││││││││├──┼──────┼─────┼──┼───────┼──────┤│17│郭豪科技有限│103年1月│19│5,894,000│294,700│││公司│至103年6│││││││月││││├──┼──────┼─────┼──┼───────┼──────┤│18│尚騰企業有限│101年11│4│884,000│44,200│││公司│月至101年│││││││12月││││├──┼──────┼─────┼──┼───────┼──────┤│19│富吉爾國際產│101年3月│2│3,022,500│151,125│││業有限公司│至101年4│││││││月││││├──┼──────┼─────┼──┼───────┼──────┤│20│詠晉數位科技│101年5月│5│2,047,800│102,390│││有限公司│至101年6│││││││月││││├──┼──────┼─────┼──┼───────┼──────┤│21│寶瑞興業股份│101年3月│13│6,191,030│309,555│││有限公司│至103年8│││││││月││││├──┼──────┼─────┼──┼───────┼──────┤│22│仲坤貿易股份│101年11月│7│2,039,200│101,960│││有限公司│至102年│││││││8月││││├──┼──────┼─────┼──┼───────┼──────┤│23│科爾資訊有限│101年9月│118│34,400,600│1,720,030│││公司│至103年10│││││││月││││├──┼──────┼─────┼──┼───────┼──────┤│24│采盟材料開發│101年7月│7│3,376,241│168,813│││有限公司│至102年12│││││││月││││├──┼──────┼─────┼──┼───────┼──────┤│25│旺琳實業有限│101年1月│38│12,002,300│600,115│││公司│至104年6│││││││月││││├──┼──────┼─────┼──┼───────┼──────┤│││合計│409│130,125,579│6,506,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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