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1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交字第15號原告 董增金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不合程式,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23
7條之9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附表:
┌──┬────────────────┬────────┐│編號│應補正事項│法律依據│├──┼────────────────┼────────┤│1│繳納交通裁決事件起訴裁判費新臺幣│行政訴訟法第100│││300元│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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