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建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建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苗建簡字第8號原告 神宏 水電工程行即楊村被告物源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錦宏 訴訟代理人 郭啟偉
黃森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八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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