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勞上易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上易字第135號上訴人 胡火財 被上訴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法定代理人杲中興訴訟代理人 王鳳儀
劉惠玲 曹素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前段規定,第二審程序,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二、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追加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其自民國65年任職起,因歷年來未依規定晉級,所短付之考績獎金差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經被上訴人表明不同意追加(見本院卷第57、82頁)。而上訴人上開追加之訴,其請求之原因事實係主張被上訴人自其65年起任職多年來,未依規定晉級,所短付之考績獎金差額,尚與本訴所主張之其106年12月30日退休時,被上訴人未給予106年度工作年資之30日特別休假,而有短付特別休假未休工資,並造成其退休金差額,共計58萬2,471元之基礎原因事實並非同一,且相關事證及訴訟資料並無共通而得相互援用,更無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2-6款所列情形之一,上訴人又係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撤回該追加之起訴後(見本院卷第57頁),又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時始再行聲明追加,而有礙被上訴人防禦及本案訴訟終結,所為訴之追加顯不合法,自不應准許。至上訴人雖指其在原審107年8月6日及同年9月17日所提出之民事訴訟補充狀中均有記載該短付考績獎金差額情事,惟此已在原審107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之後,自難認上訴人當時已合法為訴之追加,併予指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追加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陳慧萍法官朱耀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顧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