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0號原告 歐玟伶 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 律師
劉禹劭 律師被告 宋威緯
微笑單車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金標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743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6年度審交簡字第40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呂政燁法官周泰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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