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補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補字第399號
原   告  陳敦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美芳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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