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737號原告 賴啟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楊堅裕 即富大工業社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32,7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20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書記官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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