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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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824號

原告 郭信黃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郝秀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l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而原告已繳納裁判費38,100元,溢繳1,500元,依首揭規定,應予返還,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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