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059號原告 許秋香 被告 劉正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3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葉培靚法官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昀潔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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