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3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捌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31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8452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甲○○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0,000元。借款利息於每月20日結算1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逾期之日起依年利率18.25%計算利息,及以累計未還利息,依20%固定計算違約金,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茲因債務人僅繳本息至94年6月20日止,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三)本人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