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265號原告A01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A02等2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以原告主張對於A04遺產之應繼分價值,作為訴訟標的之價額,並依法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然原告未能敘明A04之遺產價值及主張原告具有之應繼分,且經本院以函文通知原告補正,原告至今仍猶未補正,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爰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A04之遺產價值(並應提出計算表);㈡原告主張對於A04遺產之應繼分比例;㈢以A04之遺產價值乘上原告之應繼分比例後,算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3條自行繳納裁判費後,向本院陳報繳費收據。如原告逾期再未補正,本院即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姜麗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書記官李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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