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43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437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蔡懷德 債務人吳 銘倫 債務人 吳國 長債務人 張寶 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吳銘倫 前就讀格致中學時,邀同 吳國長 、張
寶蓮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共1筆,借款金額總計為新臺幣30,025元整,依約自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月還本付息。
(二)詎債務人吳銘倫於103年4月1日(應還日)起,並
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28,42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吳國長、 張寶蓮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居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437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國長、吳│自民國103年3│至民國103年8│年息1.83%│││28427│銘倫、張寶│月1日起│月24日止││││元│蓮├──────┼──────┼───────┤││││自民國103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2.83%│││││月25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國長、吳│自民國103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8427│銘倫、張寶│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蓮│││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