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93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蘇震 債務人 王藝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0012,828,685元113年1月6日3.32%自113年2月7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2651,781元113年1月14日3.52%自113年2月15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3545,770元113年1月14日4.41%自113年2月15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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