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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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10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張嘉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昭漢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3,6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書記官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