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05號原告 許憶萍 被告 許憶華 被告 許憶芬 被告 許吳秀琴 被告 盧文慶 被告 盧文枝 被告 盧文旺 被告 許文豪 被告 許榮哲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里段○○○○○○○○○○○○○○○號土地准予合併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28,231元【計算式:(1083地號土地面積818㎡×公告土地現值25,684元/㎡×原告權利範圍1/7200)+(1094地號土地面積1,846㎡×公告土地現值21,621元/㎡×原告權利範圍1/7200)+(1095地號土地面積2,427㎡×公告土地現值20,913元/㎡×原告權利範圍16/288)=2,828,23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0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書記官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