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聲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俊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折算標準(105年度執聲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龍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罰金而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黃俊龍因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事實審判決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罰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認其聲請為正當,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定其應執行之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揚仁
法官林欣玲法官蔡憲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素玲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