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081號債權人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法定代理人 彭家勛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家鳳 即何進展之繼承人、 何冬年 即何進展之繼承人、 何光耀 即何進展之繼承人、 何曉倩 即何進展之繼承人、 何曉菁 即何進展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人何冬年、何光耀為未成年人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書記官樂嘉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