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77號原告 吳陳秀桃 訴訟代理人 許仲盛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李秀美 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值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412萬元,擔保物之價額合計為505萬7,914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480元×(1686.11㎡+466.4㎡+506.41㎡+7878.4㎡)=5,057,913.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上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擔保物價值核定為505萬7,9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094元。
㈡、請提出屏東縣○○鄉○○段○○○○○○○○○○○○○○○○號土地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他項權利部全部)。
㈢、提出被告陳李秀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01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