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236號債權人 郭春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艷珠 、 戴雅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房屋租賃契約書所載內容,債務人戴雅玲為一般保證人,請表明得對債務人戴雅玲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或改以「如對債務人黃艷珠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戴雅玲負清償責任。」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