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182號原告 廖三慶 被告 陳志諻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509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志諻涉犯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0日以108年度易字第509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保全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吳逸儒法官黃如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念豫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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