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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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881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嘉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書記官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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