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884號原告 簡明森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 律師被告 王森永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書記官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