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訴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交訴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訴字第13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貴明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2年7月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3法庭開庭審理,應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瑋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書記官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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