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66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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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6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666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務人 鍾崔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零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延滯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二個月計付700元,延滯三個月以上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鍾崔珍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103年8月22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27,719元。(二)利息計算:
新臺幣3,025元。(三)逾期費用:新臺幣1,200元。(四
)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135元。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103年8月22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