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陳彥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拾陸萬玖仟肆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㈡新臺幣捌萬壹仟貳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參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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