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7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7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721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潘正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柒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玖佰捌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二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當期還款金額與利息之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零貳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參佰伍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