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原告 胡有富
馮明君 胡芃宥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鄒文惠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 律師被告 吳錦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李郁屏法官楊秀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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