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66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哲彥 被告荃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吳迺松 人上一人 陳文龍 訴訟代理人被告 郭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荃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吳迺松、郭美麗發支付命令並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被告荃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吳迺松、郭美麗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後,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本件訴訟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5年7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書記官陳羿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