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91號原告 張聰明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聰慶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訴訟資料,特此裁定。
一、坐落屏東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資料,姓名勿遮掩)。
二、被告張聰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