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原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原訴字第19號原告A男兼法定代理人A男之父原告B男兼法定代理人B男之父原告C男兼法定代理人C男之父原告D男兼法定代理人D男之父
D男之母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志中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曾國慶 訴訟代理人 邱麗妃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6日下午14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俞亦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書記官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