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43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吳梵宇
應送達處所:宜蘭金六結○○○00000○○○(服役中)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零貳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吳梵宇於民國109年06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6月09日起至民國112年06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6月01日止累計90,266元正未給付,其中90,266元為本金;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4430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0266元吳梵宇自民國110年06月0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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