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30號原告 曾品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經調解,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原告雖另具狀陳稱無意願與被告「私下」對談,惟勞動調解程序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由勞動法庭之法官與勞動調解委員合組勞動調解委員會行勞動調解,具有法定之效力,迥非「私下」對談可比,是斟酌本案情形,仍應依法踐行勞動調解程序,一併敘明),而原告自民國11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勞工訴訟起訴狀後,迄仍未據繳納費用即調解聲請費。又查,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40,825元暨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540,8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書記官鄭又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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