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362號聲請人 黃森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支票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36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黃森忠│合作金庫商業銀│106年11月17日│442,200元│BU0000000│││││行員 林分行 │││││├──┼───────┼───────┼───────┼────────┼────────┼──┤│002│黃森忠│合作金庫商業銀│106年12月29日│541,700元│BU0000000│││││行員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