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7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37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七六七號上訴人 陳治成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五八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六三二八、七○○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原判決以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明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判決駁回。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過輕,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是以上訴人上訴書狀,雖有敘述上訴理由,惟並未具體敘述第一審判決有上述違法、不當情形,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其所為上訴,即不符合上訴之法定要件。至理由是否具體,則屬第二審法院審查之範圍,不在命補正之列;如認上訴書狀雖記載理由,但並未具體敘述時,則無須再命補正,可逕認其上訴不合法,以判決駁回之。本件上訴人陳治成不服第一審論處其施用第一級毒品二罪(均累犯)之科刑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狀所載上訴理由略以:伊為節省購買毒品之金錢,因而習慣性將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一併混合放置於玻璃球吸食器或倒入香菸中吸食,第一審法院誤解伊陳述之意思而認定本案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個別,應分別論罪,顯有違誤,本案應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其觸犯之數罪構成要件相同,請求撤銷第一審判決,並諭知一罪科刑云云。然其上訴書狀所載之前述理由,既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撤銷之具體事由,顯然不足以動搖第一審就事實認定及適用法律之判斷。因認其提起第二審上訴,不符上訴之法定要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駁回其上訴。已於判決內敘明其論斷之依據及理由。乃上訴人不服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具體指摘原審以上訴人對第一審關於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敘明具體理由,不經言詞辯論,駁回其在第二審關於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之上訴,究有何具體違背法令情形,徒以上開情詞執為上訴理由。難認係具體指摘之合法上訴第三審理由。應認上訴人對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二罪)部分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併予駁回。
二、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上訴人被訴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二罪)部分,原判決係維持第一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論處罪刑之判決。該罪最重法定本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所定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對此等部分一併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其此等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年七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洪文章
法官王居財法官郭毓洲法官韓金秀法官沈揚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七月十八日
K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