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111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志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緝字第
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事實
一、本案被告王志強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107年度易字第1113號),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詐欺犯行自白犯罪,本院認宜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林祐宸法官劉宇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