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576號上訴人 汪耕州
蔣慈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汪心如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2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書記官呂耘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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