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004號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黃昇勇 住臺北市○○區○○○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惠名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因給付契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523,6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書記官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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