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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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邱玉萍 上列聲請人與 尤乃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委任狀加蓋聲請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大小章。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司法事務官